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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哈萨克斯坦的过境贸易: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过境贸易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哈萨克斯坦企业越来越频繁地充当外国供应商与买家之间交易的 intermediaries。转口贸易是常见的商业模式之一,即从国外供应商处采购商品,并将其销售给外国买家,而商品实际上并未进口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

在过境贸易中,何时需缴纳增值税?

此类交易中的核心问题在于:在哈萨克斯坦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59条,在下列情况下,商品的销售地应认定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1. 货物的运输始于RK
  2. 货物将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交付给收货人。

在哈萨克斯坦,哪些情况下商品销售不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境外装运,且同样在哈萨克斯坦境外交付给买方,则该地不被视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销售地点。在此情况下,该交易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因此:

— 销售时不计收16%的增值税;

— 不产生进口增值税;

— 对于此类供应,无需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库缴纳增值税。

过境贸易所得如何征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应计入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应按统一规定的程序缴纳。

哪些文件可以证明过境交易?

在书面审查过程中,通常会要求提供证明,以证实该货物确实未曾进入哈萨克斯坦境内:

— 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

— 与买方的合同; 

— 发票; 

— CMR、提单、空运单、货运单; 

— 所有权转移文件; 

— 银行支付和SWIFT; 

— 外汇管制文件。 

如果至少有一部分文件缺失,税务机关可能会试图重新界定该交易性质,并要求就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提供补充说明。

过境运输是否需要办理海关手续?

此类交易无需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因为货物并未跨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边境。海关手续将在货物实际经过的国家办理。

尽管商品并未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该有限责任公司购入了商品并随后将其销售给买方,因此该交易应作为常规销售进行核算。

商品入库

借方 1330“商品”

会计科目3310“应付供应商短期款项”

商品销售情况的反映

在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之日,将进行以下处置:

借方 1210“短期应收账款(客户)”

会计科目6010“产品销售及服务收入”

已售商品成本的冲销

已售商品成本的冲销:

借方 7010 “已售商品成本”

Kt 1330“商品”

过境贸易核算中的主要错误

实际上,许多会计人员因货物未运抵哈萨克斯坦,便错误地未将其计入资产负债表。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如果根据合同条款,货物的所有权已转移至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无论货物位于何处,都应将其确认为公司的资产。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会对交易的真实性及收入确认的合理性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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