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出口是指根据欧亚经济联盟的海关法律法规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海关法律法规,将商品运出欧亚经济联盟领土的行为。
出口商品销售额适用0%的增值税税率。例外情况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94条所规定的商品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证明货物出口的文件包括:
- 出口商品供应合同;
- 经海关加注的货物申报单复印件(出口至第三国时)
- 经修改(补充)的货物申报单副本,其中所作修改(补充)是在申报的货物交货期结束后进行的,且包含实际出口货物的数量信息。
- 经欧亚经济联盟(EAEU)成员国税务机关加注的货物进口及间接税缴纳申报单(该成员国为货物从哈萨克斯坦出口后的目的地国)(出口至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时)
- 货物随附文件的副本(CMR、运单、电子货运单、商品原产地证书、SNT等)
向欧亚经济联盟(EAEU)国家出口时,必须开具装箱单、发票和出口报关单。若货物属于应税商品、列入《豁免清单》或《虚拟仓库商品清单》,则需开具出口至第三国的出口报关单。
若向欧亚经济联盟(EAEU)国家出口列入《豁免清单》的货物,需提前开具电子报关单(ESF)和随货单据,以便向税务机关提交文件认证申请。若货物未列入《豁免清单》,则无需对纸质副本进行认证。
此外,请注意,从哈萨克斯坦出口商品时,电子发票应在销售交易发生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以合同约定货币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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