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出口
货物出口是指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从欧亚经济联盟境内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适用0%的增值税率。例外情况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394条规定的货物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确认货物出口的文件有
1) 出口货物供应协议(合同);
2) 带有海关标记的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出口到第三国时)
3) 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并附有在申报的货物交付期结束后所做的修改(补充),其中包含出口货物实际数量的信息。
4)货物进口和间接税支付声明,并加盖从哈萨克斯坦出口到其境内的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税务机关的印章(出口到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时)
5) 运输单据复印件(CMR、托运单、ESF、原产地证书、CST 等)
出口到欧洲经济联盟国家时,必须签发托运单、发票和 CST。出口到第三国的货物如果属于应税货物、列入免税清单或虚拟仓库货物清单,则应签发 STS。
如果出口到欧洲经济区国家的货物被列入免税清单,则必须提前签发 ESF 和货运单据,以便向税务机关提交单据认证申请。如果货物未列入豁免清单,则无需认证纸质副本。
还需注意的是,从哈萨克斯坦出口商品时,电子发票必须在以合同货币计算的销售成交日期后 20 个日历日内开具。
如果您在出口问题上需要帮助或建议,请留下请求,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EGSAT 咨询公司的专家在进出口清关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