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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货物临时调拨程序

最近,企业家们经常就商品从欧亚经济联盟(EAEU)成员国领土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领土内或从该国领土向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外进行临时调拨的程序提出疑问。

将货物临时进口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不属于应税进口,即无需缴纳增值税。前提是这些货物须在两年内原样(其性质和特性未发生变化)运出该国。

临时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依据可以是:

1) 动产及交通工具的财产租赁(租用)合同:

2)展览和集市。

3)因其在同一法人内部的转让。

如果临时进口的货物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停留超过两年,则该货物的进口将被视为应税进口,并需缴纳12%的增值税。

纳税人须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提交016.00号表格向税务机关申报:

若未及时向国家税收机关申报,小型企业将被处以100 MPR的罚款,中型企业将被处以150 MPR的罚款,大型企业将被处以250 MPR的罚款。如果您对货物临时进出哈萨克斯坦境内仍有疑问,可联系EGSAT Consulting的专业顾问。请提交咨询申请,我们将尽快与您联系。

我们的地址是:

阿拉木图办事处:

阿尔-法拉比大道108a号,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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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塔纳办事处:

凯内萨里街8号​,714室,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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